網絡輿情監控法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,第一,發展規范性法案。即規范互聯網的使用和產業發展法案,其目的不是為了監控網絡輿情,而是為了建立互聯網產業發展的邊界。但對網絡輿情起到規范和約束作用。第二,網絡輿情監控性法案。有明確的條款規定對特定網絡行為和當事人實施追蹤,獲取其所有相關信息,并要求網絡服務商根據相關機構的要求提供這些信息 這類法案以社會安全和國家安全為訴求,起著直接監控網絡輿情的作用。 在中美兩國,都制定了發展規范性法案,但都沒有制定以網絡輿情監控為主要目標的法案,網絡輿情監控的法律訴求混雜在其他法案和條例中,作為同家安全法案的一個構成部分。中美網絡輿情發展規范性法案和監控性法案如下表所示: 從中美比較的視角來看,無論是網絡發展規范性法案,還是網絡輿情監控性法案,中國以部門條例、管理規定和辦法為主,正式的法律比較少,以網絡、電信為目標的法案幾乎沒有,而只有以恐怖主義為目標的法案中略涉及網絡問題。2017年6月1日實施的《網絡安全法》強調網絡自身的安全,多于以網絡為平臺監控網絡輿情的訴求。 與中國相似的是,美國也沒有制定以網絡輿情監控為主要目標的法案,而是將網絡輿情信息的獲取整合進其他安全法律中。從網絡輿情相關法律制度來看,美國國會制定法律的能力更強。 中國的行政部門制定條例和辦法的動力更高,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年中較短的會期,使法律的制定和正式通過期限較長,這樣就使部門條例和規章成為法案的替代品。美國國會制定法律也被認為有很長的路要走,但在巨大的安全威脅面前,國會參眾兩院、共和與民主兩黨常常能夠摒棄成見,為法案的通過一路“開綠燈”,而美國國會在一年中的超長會期為這些法案的通過提供了便利。美網絡輿情發展規范性法案和監控性法案